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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16

房屋产权东西不太懂,就单说受赠者须缴两成个税,如果受赠者身无分文,那还赠送不了.如果底价卖给他(10元),又该怎么收税?!

“如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免收个人所得税,那么姑母,姑父,舅母,舅舅,叔叔,伯父,堂哥,堂姐,表姐,姑奶奶,姑姥姥,甚至姑妈的侄女的外婆的孙子的姨妈等等,有亲戚关系的,都可以通过转赠二次,三次,甚至更多次,免交个人所得税收了.为何不将条件改成”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有亲属关系的”都可以免收个人所得税.难道以后马上会出台,”如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第一次不要缴税,第二次要交20%的税收,天!爷爷把房子留个老爸,老爸再留个儿子还得缴20%的税?

还是因为财政部足够精明?!用这种方法来防止贪污受贿间的房屋赠送,防止二奶房三奶房的不良社会风气;不过直接送钱不更直接吗?

附原文如下: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堵塞税收漏洞,今天上午,财政部发布通知,房主要将房产赠给与该房屋产权无关的人时,对方需要缴纳该房屋价值20%的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规定,以下赠与情况免收个人所得税,如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除此之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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